养老金归属与工作年限挂钩
《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》出台
新快报讯 (记者 张潇)虽然养老险资金规模已突破2000亿元,但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近期才正式出台。日前,保监会发布了《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,对养老险业务范畴、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。
数字显示,近年来,商业养老保险增长迅速,从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5%,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,2006年养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626亿元。到目前为止,已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,其中太平养老、平安养老、中国人寿养老、长江养老、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先后开业,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。
明确权益归属
《办法》重点围绕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,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,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。
例如,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,企业应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。如服务满一年的,企业缴费的10%权益归属给个人;服务满五年的,企业缴费的100%权益归属给个人。这也就意味着,这个员工在工作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,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%。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,就可以获得100%的企业缴费权益。
而且根据规定,被保险人在离职时,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;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,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。
此外,《办法》还规定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,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,保险公司应当提供《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》,明确提示投资风险。这意味着今后受益人能自己“做主”,对投资享有选择权和风险知情权。
税延型养老险有望试水
记者发现,在保监会对于《办法》的解读中,特别提出了“延税型商业 养老保险计划”概念。
据了解,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,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,在领取养老金时,无需缴纳 个人所得税。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,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。而据保险专家解释,所谓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,是指具有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保险产品,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,个人缴费在限额内延税,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。比如一个员工年收入20万元,他用5万元购买商业养老保险,实际当时只有15万元需要缴纳个税,而5万元保费在未来领取时已经保值增值,比保费提前纳税划算得多。
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透露,上海将成为首个试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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